2013年2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公佈了歐洲委員會126/2013號條例。新條例修改了REACH法規附錄XVII,以新附件替代先前的附件10,規定了偶氮著色劑/偶氮染料新的檢測方法標準。 新附件10中所列的檢測方法是為了確定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中所用偶氮著色劑/偶氮染色劑是否會釋放某些芳香胺,且濃度超過REACH法規附錄XVII規定的30mg/kg(按重量計0.003%)最大濃度限值。如果這些檢測方法結果表明物品中或染色部件中芳香胺最大濃度超標,則含有偶氮著色劑/偶氮染料的相關紡織品和皮革製品將禁止在歐盟上市。 126/2013號條例將在公佈後第20日生效。由於皮革和紡織品檢測方法新標準替代了先前標準,因此目前只有新標準適用。
REACH法規附錄XVII已限制了在某些條件下使用偶氮著色劑/偶氮染料。自從通過了關於偶氮染料的2002/61/EC號指令後,該禁令就已實施。該指令於2002年9月1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公佈,並於2003年9月11日前轉化為歐盟成員國法律。 2002/61/EC號指令禁用會釋放某些胺(在紡織品和皮革商品中濃度超過30ppm,且正常情況下可直接或長期與人類皮膚接觸)的偶氮染料。REACH法規經採納後,2002/61/EC號指令被廢除,其關於偶氮染料的限令被合併入REACH法規附錄XVII的第43條中。
REACH法規附錄XVII第43條規定,根據附件10所列檢測方法,會釋放一種或多種22種芳香胺(附錄XVII附件8中所列)的偶氮染料,芳香胺濃度 (按重量計)超過0.003%,則不允許用於和人類皮膚、口腔直接和長期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製品。偶氮染料含量超過上述芳香胺濃度的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不得在歐盟市場上市,因此也不得進口。相關紡織品和皮革製品包括: *服裝、臥具、毛巾、假髮、帽子、尿布、睡袋; *鞋類、手套、手錶帶、手袋、錢包/錢夾、公事包、椅罩、頸掛小錢包; *紡織或皮革玩具,含紡織品或皮革服裝的玩具; *最終消費者使用的紗和纖維。 歐委會126/2013號法規參見: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43:0024:0027: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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